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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3    

全校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以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72号)文件规定,现就2016年我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群众公认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把工作绩效考核作为考核的重点,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以激励广大工作人员锐意进取,勤奋工作,干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及等次标准

(一)考核范围

截至2016年12月我校在册的科级及科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

(二)考核内容

教职工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德”和“绩”的表现。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培训的情况。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行业、岗位特点,还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等次标准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四)考核量化标准

各部门结合考核等次标准和本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填写到《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表格在人事处网站下载)。

三、考核组织

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考核工作由学校负责,人事处组织实施,各部门可成立由本部门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3—7人,人数较少的部门,可由其党政领导负责考核。

四、考核方法及步骤

教职工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平时考核和定量考核为主。

(一)动员部署。各部门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动员,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及要求,并结合本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提出具体的安排意见。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表格在人事处网站下载)。

(三)各部门组织被考核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人述职和量化考核。直接领导根据量化考核结果、参考个人总结和述职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四)各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对直接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上报《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以上材料须在2017年1月5日前报人事处。

(五)学校于2017年1月13日前对各部门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审定全体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级。其中优秀指标按部门分类下达。按比例计算完后剩余人数超过1人的大部门和不足一个优秀指标的小部门,下达一个虚指标,由各部门推荐人选,人事处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分教学和行政(教辅)两组进行评议,根据实际指标情况,确定优秀人选,报学校审批。各部门优秀指标分配情况见附件。

(六)公示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提交人事处。

(七)公示期结束后,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教职工。被考核教职工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工岗位、工资和发放绩效工资以及实施奖惩、培训、续聘、解聘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1.一年内不晋升职务;

2.不晋升薪级工资;

3.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1.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2.一年内不晋升职务;

3.不晋升薪级工资;

4.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5.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六、关于挂职、见习等八类人员的考核及确定等次问题

(一)挂职、下基层锻炼、精准扶贫驻村工作组人员的考核,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正在见习或试用期未满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做为转正定级、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分配工作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三)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观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政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七条执行。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未结案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调入我校工作不满半年,由所在部门征求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七)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年度半年或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定等次。

(八)单位派出学习和培训的教职工,由学习和培训单位部门等提供学习、培训情况,由派出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前,各部门应认真核对考勤情况,如学校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退回由该部门重新评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切实做好考核奖惩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通过年度考核,增进团结,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二)各部门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尤其对于管理、教辅人员出勤较差或工作表现不好的;或者教学人员不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或不顾工作需要,只承担极少工作任务的,要严格把关,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确定相应等次。对考核过程中不如实考核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部门党政领导的责任。

上一条:关于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报送2016年工作总结、2017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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