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恪守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根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的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1-25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一般应具有讲师或相应职称以上),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以及与学位授予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三)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相关学位申请材料,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组织对学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和本科、研究生教育中学位授予的重大问题;
(八)审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关于建议撤销或变更学位的复查意见。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评议申报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及申报和调整的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
(二)初审本单位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审定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初审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所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它问题;
(六)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学校学位工作的规则制度,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
(二)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五)组织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六)向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报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七)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条 全日制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生学位授予条件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期间除公共选修课外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
3.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具备毕业资格者;
2.学习期间除公共选修课外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0的;
3.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4.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5.退学、开除学籍者。
(三)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形,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毕业时尚未被解除的。
第十一条 成人学士学位
(一)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河北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不具备毕业资格的;
2.在校期间补考科目累计达五门(含)以上的;
3.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
4.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退学、开除学籍的。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本细则所列的有关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系、部)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和毕业鉴定材料,对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提出评定意见;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授予学士学位。
3.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颁发,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二)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分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科研要求
1.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要求的各环节,成绩合格,完成规定的学分;
2.在学期间须取得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二)学术水平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能比较熟练地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外文写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3.论文体现出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4.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5.格式应符合《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申请及审查程序
1.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应由导师推荐,提出学位申请;
2.资格审查由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统一办理本学院申请人资格审查的相关手续,并向研究生部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3.研究生部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审查的具体内容
1.政治思想表现;
2.学籍登记表;
3.学习成绩和学分;
4.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5.必修环节(科研(教学)实践活动、学科前沿报告与学术活动、工程(专业)实践活动、知识产权与学术道德教育)学分;
6.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7.毕业(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
8.学籍管理中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况。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延期申请硕士学位
1.科研成果不符合学校规定的;
2.学位论文评阅结论为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
3.学位论文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的。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1.严重违反学生守则的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2.硕士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一)资格审查合格,学位申请人准备学位论文(隐去论文作者及导师姓名,不要有致谢、后记、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等内容,封面重新制作,论文和表格中都不得出现任何反映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相关的信息,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师×××”、“师兄×××”等。)一式三份。
(二)研究生部负责学位论文的格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重复率须小于10%。
(三)研究生部安排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组织工作。论文评阅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1.聘请三名校外同学科专业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研究生部及学院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匿名评阅专家情况保密。
2.两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本次申请学位生效。
3.两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的,本次申请学位无效。
4.学位申请生效的,研究生导师和导师组应根据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在答辩前进一步指导学生修改学位论文。
5.学位申请无效的,如果申请人或其导师对评阅结论有异议,学生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分委员会对异议内容进行审议,并确认是否再次进行匿名评阅,若确认需再次进行匿名评阅,由研究生部另聘两名专家对论文匿名评审,两名专家均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答辩,则本次学位申请有效,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研究生导师、导师组根据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学位论文的改进计划,并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修改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且提交详细的修改说明,经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重新申请学位。
6.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评阅学位论文而造成学位论文答辩延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评阅通过的申请人,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提出答辩申请。经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学科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同意,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50%。学术学位硕士生答辩委员会应聘请至少一名外校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生答辩委员会须聘请至少一名来自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专家担任委员(申请人的企业导师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答辩记录、资料整理和各项具体事务工作。
(三)答辩委员会主席由高等院校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参加公开答辩会,但不可参加本人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和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于答辩前15天将答辩委员会组成报告提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批准后方能组织答辩。
(五)答辩秘书应对论文评阅意见等答辩材料进行整理,并在答辩日期三天以前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
(六)各学院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三日前将答辩时间、地点等报研究生部,并张贴答辩通告,邀请本学科专业的教师、学生参加,答辩应公开举行。
(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宣布答辩会开始;
2.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简况(包括政治思想(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依据)、学术作风、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所修课程总学分、平均成绩、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情况等);
3.答辩秘书宣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答辩资格的审查意见和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情况;
4.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为25分钟左右);
5.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到会人员向申请人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
6.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讨论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根据投票结果做出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7.主席和全体答辩委员应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8.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当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全体答辩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答辩委员会应做出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答辩委员会应做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九)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在一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新做论文,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允许重新答辩一次,如仍未通过答辩,不再接受其的学位申请。重新答辩者,需重新办理申请者资格审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等手续。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授予
(一)学位申请人答辩通过后,答辩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材料并提交给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已经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人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研究生部,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申请材料予以审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形成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学校对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况进行公示并正式行文上报省学位委员会。
(五)研究生部负责硕士学位证书发放和申请材料归档等事宜。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及国家或企业秘密,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条 对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的学生,由学校相关单位出具告知书,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告知学生,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示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学校有关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自学校决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撤销学位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撤销学位的决定需经过出席学位评定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
第二十六条 撤销学位审议程序:
(一)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报告;
(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核查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形成撤销学位决议书。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