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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发现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学校综合管理部门、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校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校长职责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解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把学校办成国内知名、域内一流的特色鲜明建筑大学。

(六)抓好德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和侨联等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向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党委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9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酌情增加或减少,一般为奇数。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

第十二条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听取讨论以下重要事项并作出决策:

(一)选举常委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二)审议确定学校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正案;批准学校近期、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

(三)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四)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研究其他需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以下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校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学校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并决定提交全委会审议。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五)讨论决定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推荐、提名。研究部署老干部工作。

(六)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及计划。

(七)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与和谐校园建设工作。

(八)讨论决定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学风教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十)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项目安排、校外重大项目合作、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需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委会会议须定期举行,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非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实行候会制,只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学校党委应根据本办法健全和完善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根据学校党委决定,组织实施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三)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四)讨论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外合作交流、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工作。

(六)讨论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方案。

(七)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

(八)研究提出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对教职员工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

(九)讨论决定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调整方案,研究招生、就业、学生事务管理等重要事项。

(十)通报交流行政工作。

(十一)研究需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校领导召集或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交的议题由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委常委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实行候会制,只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健全和完善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第十五条 全委会、常委会等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须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定期沟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八条 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一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校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校党委每年要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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