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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9-01-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设置如下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6 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6-12个月。

期限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算起,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在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无违纪行为的,按期解除;处分期间又有新违纪行为的,根据一错一罚原则、相加原则、限制加重原则,视具体情况给予新的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盗窃、诈骗或者破坏国家、集体、私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他人的私人财物的,除按照规定予以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物价值不足500 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破坏公物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肇事、策划、打架、伪证、提供凶器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或引发群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伤及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使用工具、器械打架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加重处罚。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导致调查困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肇事、策划、打架、提供凶器的犯此款从重处理)。

(五)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通过各种方式公开辱骂教职工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因肇事、打架斗殴,对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宿舍存放各种违规电器等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违规用电、用火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或引发事端的,除依法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旷课学时达到下列标准的(未离校按实际学时计算;私自离校,一天按6 学时计算,节假日连续计算;迟到或早退不超过 10 分钟的,每 3 次计旷课一学时,超过 10 分钟不足 30 分钟的,每 2 次计旷课一学时,超过 30 分钟的,计旷课 1 学时;班会、集体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未经批准私自离校的,根据二十六条第七款处理。):

(一)6~18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9~3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2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3~84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两周及以上的,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不服从学校、院系规定,在设计、实习或公益劳动期间无故不参加的,按每日旷课6 学时计(包括节假日),根据第十二条处理。

外出实习或实训过程中擅自离开的,或不服从带队老师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其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电子设备,如手机、电子手表等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偷题、改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利用QQ群、微信群或其他方式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任课、监考、判卷老师或其它有关人员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全学程中,构成二次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调戏、侮辱、偷窥异性或以其它方式进行性骚扰或扰乱公共秩序等寻衅滋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以及利用网络等通信工具或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未经他人允许,利用他人信息参与网络贷款或以其它方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大学生应当坚持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涂改、转借、伪造证件(包括学生证、考试卡、注册卡、就业协议书、荣誉证书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改、转借证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伪造证件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构成违法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就业、综合测评、困难救助、评优评奖等工作中,提供涂改、伪造等不实的成绩单、获奖证书、贫困证明等资料信息的,比照以上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在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校重点防火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烟场所吸烟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或引发事端者,除依法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严禁学生在校内以任何方式饮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违反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酗酒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违反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赌博的主要策划者或屡次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的,与参与赌博的同样处理;

(五)邀集、聚众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传播、复制、贩卖、出租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参与涉恐违纪行为的,根据违纪事实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他人教唆、引诱或出于好奇等原因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等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校园内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或标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唆、胁迫、引诱他人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屡次晚归或夜不归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未经院系有关部门同意,私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严禁学生在宿舍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进宿舍,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故意涂染墙壁、课桌,破坏校园公共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凡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打闹喧哗,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教室、宿舍、图书馆、实验室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校期间,未经院系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受处分后仍无悔改,继续在外租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参与非法经商,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予退学(私自离校1—2 天的给予警告处分;3—4 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6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7 天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故意撕毁学校公告、通告等正式公布物或他人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检查中,拒绝检查,干扰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违反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铺张浪费,弄虚作假,提留、平分、挤占、挪用奖助学金的,将追回奖助学金,并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一)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的;

(二)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违纪处分条款的;

(三)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教育者、证人或检举人;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三章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院系成立调查小组,着手调查并收集和固定证据;院系召开党政领导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填写《关于给予学生处分的意见表》,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第三十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各院系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违纪佐证材料,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行文,并对外公布;

(二)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涉事部门提供相关违纪材料,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并提供调查材料及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经学校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文;

(三)跨院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有关院系配合,进行协调处理,处理程序同两款;

(四)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由保卫处查证,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自接到通知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由各院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 日,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具体程序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解除处分程序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各院系要跟踪管理,辅导员应当对其在受纪律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阶段鉴定,在处分期满后做出全面鉴定,并向所在院系提交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院系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并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连同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院系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院系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院系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 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 年 1 月 10日起实施。《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上一条:关于禁止学生在公共场所吸烟和饮酒的管理规定(修订)

下一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2017-2018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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