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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1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加大教育扶贫工作力度,确保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切实发挥好资助资金的帮扶作用,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印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财〔2017〕2号文件)和《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教育扶贫政策的通知》(冀教财〔2017〕23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条 对于提出申请资助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四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要求,所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对于经履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未评选上助学金的的建档立卡学生,学校按照最低档次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等额补助。

第五条 资助范围为在我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第六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生活俭朴。

第七条 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后,汇总上报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教育厅转交河北省扶贫办审核。学校以教育厅最终反馈的认定结果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助。

第八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每学年初集中受理,鉴于建档立卡认定的特殊情况,学生在其他时间提出申请的,学校也随时受理。具体资助工作程序如下: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扶贫手册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给学生)。各院系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申请材料、汇总表(见附件3)报学生资助中心。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财务处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材科暂缓收取教科书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2.对于已经缴纳学杂费之后,才向学校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财务处及时退还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第九条 要加强学生信息安全管理,有关部门要妥善保管相关纸制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不得用于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和更新本部门信息以外的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和公开,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第十条 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各院系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三免一助”工作,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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