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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0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及行政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临时到张家口市城区(含桥东、桥西、经开区、万全区、各产业园区、市区各高速路口,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公务差旅费审批制度,书记、校长互相审批,其他校领导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等级标准

火车(含髙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省级人员

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或公务舱

凭据报销

厅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未坐卧铺的不再给予补助,高铁或动车卧铺不予报销。

探亲乘坐火车的,不得报销以G、D打头的旅客列车,其他方面仍按原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假期探亲期间,受领导(单位)指派顺便办理公务的,只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确因工作任务紧急或出差路途较远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飞机者,应事先报校长批准,可凭据报销。

城市间乘坐长途汽车出差的,必须凭客运站打印的有税务监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客票据实报销,长条手撕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 张家口至石家庄直达往返可乘坐卧铺。第一天坐夜车到出差地,第二天即返回者,房费限报200元。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按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租用社会车辆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或银行转账结算。以支付宝、微信等形式支付的,收款单位名称需与发票单位名称相符,并附支付记录,否则不予报销。火车票实行铁路12306网站订购模式。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报销凭证和手续不完备的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到张家口市城区以外市属区县开会、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市属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按照50元、交通补助按照40元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填制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特殊事项报销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才可报销。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或单位记账联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火车票遗失,必须提供网上购票证明才可报销。

第二十 外出调研按标准格式填好调研单位、调研项目、调研内容。报销机票参考路线,以北京向全国辐射车次为准。

第二十 报销差旅费必须具有公务出差审批单,方可报销。校级领导,党委书记和校长互批;副校级领导,行政方面由校长审批,党委方面由党委书记审批。中层干部正职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部门领导审批。

第二十 参加外省学术会议及其他事项会议必须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十条 各学院、部、处要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管理制度,超出预算者须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统一调整学校预算解决。

第七章 会议、培训、外派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记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记发。

会议通知要求食宿费自理的,必须凭举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证明及通知方可按规定报销,否则,会议期间不给予伙食补助。

会议(培训)期间统一交纳了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费用的,且会议(培训)通知中注明“食宿费自理”字样的,可以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但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没有注明“食宿费自理”字样的,视同交纳的费用中包含食宿费,不能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

参加会议、培训、短期学习进修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 赴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等逾期办理其他公务的,经领导批准后分段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教职工到联合办学单位授课(工作),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授课(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 学生实习期间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实习经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学生到外地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研等参照学生校外生产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学生到外地参加各类比赛、竞赛等,可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等,符合规定者可乘坐火车卧铺。通知规定食宿费用自理的,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住宿标准的1/2执行,伙食补助费按30元标准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 学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且费用从科研课题经费中列支的,经项目负责人或导师同意,可按照一般教职工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导师在报销单上注明,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九章 科研差旅费

第三十八条 纵向、横向科研费在预算额度内,除执行以上差旅费规定外,按需乘坐交通工具;

第三十九条 自驾车:可报销过路过桥费和燃油费。过路过桥费时间、地点应形成闭合。燃油费发票(非充值卡加油)时间、地点与出差时间、地点一致,超出合理范围内的燃油票不能报销(出发地和目的地加油费用最多各报销一次)。使用ETC系统,由于不能取得过路过桥费票据,不予报销。

第四十条 外出参加科研活动或调研差旅费按以下方式任选一种报销(一)按住宿实有天数每天定额补助500元,自带交通工具每天补助40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现行规定报销。(二)按现行差旅费规定报销所有费用。

第四十一条 参加学术性会议差旅费据实报销。

第四十二条 在科研项目差旅费预算内外出科研考察限报7天(含在途)。

第十章 监督问责

四十三 各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四十四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执行出差审批制度规定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院政[2014]87号)同时废止。教职工调动、外地就医差旅费按原规定办法执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中涉及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

下一条: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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