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审批、分类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合同分类与管理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有权以签发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决定合同事项的授权委托。
第六条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承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合同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是提请合同立项、负责合同文本起草、代表学校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校内各单位。
第八条业务主管单位一般是校内职能单位,根据工作业务和职责管理相应的合同。
(一)教育合作类合同,业务主管单位为教务处。主要涉及学校与校外单位开展合作办学、教学研究、人才培训等合作;共建教学培训基地、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包括合作办学合同、联合培养合同、教学相关战略合作合同等。
(二)科学研究合同,业务主管单位为科研处。主要涉及学校及教职工在申请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过程中,对外签署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研合作等各类合同。
(三)物资采购、资产处分合同,业务主管单位为资产管理处。主要涉及物资设备采购租赁、资产处分等内容的合同。
(四)后勤服务保障、基建与维修、工程采购等方面合同,业务主管单位为后勤管理处。主要涉及后勤服务保障合同、校园基建合同、工程采购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内容的合同。
(五)其他类型合同根据合同内容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合同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或职责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业务主管单位;不能确定的,由所涉业务主管单位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决定。
第十条校长办公室为学校合同管理单位。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如国家有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用标准文本;对于没有标准文本格式,金额较小、业务相对固定的合同,承办单位可根据需要起草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必须包括:当事人、合同标的、数量、价款、酬金、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二条合同实行签订审批制度。合同由经办人提出,按照合同性质、标的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级报批。
(一)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合同及内容简单的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法律顾问签署法律意见,合同管理单位审查备案。
(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各类合同及无标的额但内容固定的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法律顾问签署法律意见,合同管理单位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合同及其他涉及重大合作关系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法律顾问签署法律意见,合同管理单位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校长批准。
(四)涉及学校重大利益、内容复杂的合同,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本条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合同有关审核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审核合同内容。
(一)合同承办单位的审核内容。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内容审查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负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主要调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出具调查报告。不得与无经营资格、资信不好或无履约能力的单位订立合同。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内容。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审核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条款等内容。
(三)法律顾问的审核内容。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法律审查,对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等。
(四)合同管理单位负责合同的全面审查。
第十四条除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学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审批后的正式合同必须加盖“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合同专用章”,该印章由合同管理单位管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一经签订,合同承办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申请,根据合同性质、标的额大小和重要程度,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填写《合同审签表》,按前述流程报相关单位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合同承办单位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法律顾问提出纠纷处理意见,必要时报请校领导或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审批。按照纠纷性质、标的额大小和重要程度,报请学校审批,形成最终解决纠纷方案。合同承办单位根据最终解决纠纷方案选择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学校秘密的,合同承办单位应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签订保密承诺,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合同秘密;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相关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应当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因渎职、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擅自放弃权利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七)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校政〔2019〕130号《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