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委(校长)办公室机要文件的管理,规范上级党政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如下阅文规定:
一、阅文范围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接收的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制发的党政文件和内部资料。
二、阅文人员
学校校领导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
三、阅文地点
阅文地点在党委(校长)办公室机要阅文室(行政楼A313)。
四、阅文规则
(一)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一律按上级规定的发放范围和阅读范围执行。
(二)机密级以上的文件一律不外借。秘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须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阅文件一般不超过3天,借阅者应妥善保管、按时归还,借出的文件不准转借他人。
(三)阅文时,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文件材料。机密级以上文件一律不允许复印、摘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复印、转载或摘抄秘密文件内容。
(四)阅文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严禁泄漏文件内容。
(五)阅文人员阅文后须在签名栏内签名,签名须写完整,并标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