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校值班工作,确保学校安全和稳定,及时处理各种紧急突发性事件,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值班工作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值班指学校总值班,即副科级以上干部值班。
第二章 值班管理
第三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为学校值班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值班安排、督促检查、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值班室设在行政楼A305室,值班电话为:0313-4187604。
第五条每班通常安排带班校领导1人、值班人员1人。值班人员为除安全部门、学生部门之外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六条 值班时间通常为工作日晚上及节假日全天,重要敏感时期和其它特殊时间节点的值班安排依照上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一)接听值班电话、接待群众来访;
(二)协助带班校领导处理紧急公务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处理有关文电、信函、其它有关事项;
(四)完成带班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带班校领导工作职责
(一)督促、检查值班人员工作情况;
(二)处理紧急公务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不得迟到、早退。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须保证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确保通讯畅通并及时接听电话。
第十条 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做好详细记录。值班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人员,仔细了解所反应情况,做好记录。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件,应耐心给予解答;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件,根据自己掌握的准确情况,尽可能给予解答,如不能解答,当告知来访人应找的相关职能部门;凡有书面材料的,要及时转交带班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如在值班期间出现火情、盗情、疫情等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上报带班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第一个接办来件、接听来电的值班人员要及时登记运转,不得压件,对未能当班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交接。值班完毕后,与接班人员当面交班,履行交接班手续。交接班要做到交班清楚,接班明白。交接完成后,接班人员需向带班领导及时报到。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落实领导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涉密计算机、互联网计算机传递或接收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坚决杜绝失泄密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单》,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值班记录单》需由值班人员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第十五条因值班人员个人原因需进行值班调整,应提前填写《值班人员调整审批表》,经党委(校长)办公室批准并报带班校领导同意后有效。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当班值班人员为值班工作直接责任人,带班校领导为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将会同纪检、人事等部门对值班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检查,对做出显著成绩人员予以表扬鼓励;发现值班人员迟到、早退、脱岗、漏岗、私自调换班等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因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对领导批示、指示落实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