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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23日 11:37  点击:[]

第一条 为使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其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印章包括校党委印章、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合同印章、书记印章和校长印章。

第三条 学校公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刻发。书记、校长印章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刻制。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学校印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党委(校长)办公室综合科。未经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在其它地点存放或使用。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公章带离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五条 以学校名义发往校外的公文、公函,必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发,然后加盖学校公章。在校内下发的文件,除人事任免、奖惩决定、通报等类文件须盖章外,一般不盖章。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契约、意向书等文件,必须履行相关办理程序并由校领导签批,方可用印。

第七条 统计报表、公务介绍信、有关证件、函件、报告、证明等需盖学校印章的,应经本部门领导审阅签名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名同意方可用印。

第八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如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学历证、学生证等)需盖学校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集中办理。每次办理,需提供所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等相关信息,并经本部门领导审阅签名以及主管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涉及学历、学位证明的开具,必须由教务处和档案科出具充分证明后方能用印。

第十条 横向科研课题申报材料需加盖学校公章的,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名同意方可用印,并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实践基地、优秀生源基地需加盖学校公章的,须经本部门领导审阅签名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名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涉及客座教授、校外导师、兼职教师聘任需加盖学校公章的,须经本部门领导审阅签名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名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涉及诸如收入证明、人事关系证明、计生证明、资格审查、政治审查、临时工雇佣关系证明、介绍信、各类表格以及证件等私人事务的,需要当事人所在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能用印。未经校领导批准,严禁为外单位人员用印。

第十四条 使用学校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用印必须作好用印时间、发往单位、主要内容、份数以及批准人等相关信息的登记,并由用印单位承办人签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实施。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印章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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