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在职教师、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基数计算公式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会会费-医保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所得税。党员教师的超课时费、超科研工作量不作为党费计算基数。在职教师、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工资基数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的按2%交纳党费。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经学校聘用来校工作并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以持证向工作单位所属党支部交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8.交纳党费实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党委组织部与财务处根据党员每月工资基数,确定每名党员应缴纳的党费标准下发各党支部,党员应按月主动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可按季度向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缴费单一式两联,支部留存一份,上缴党委组织部一份),党支部在支部党员缴纳表上记录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并由缴费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组织保管,一份交由党支部保存,并由党支部书记登记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上。
(三)党委组织部每月将党费存入党费专用银行账户(由学校财务处保管),并将缴纳党费的收据和存入银行的费用单据一并交与财务处管理。每半年向市教育工委缴纳党费(收缴额的50%)。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按照有关规定每半年向张家口市委教育工委交纳收缴党费的50%,预留给二级党组织、直属党支部15%,离退休党支部50%,其余部分由校党委委托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统一管理。
1.每年按照6月和12月根据教工各党支部每半年缴纳党费总金额的15%比例,用于下拨与补助二级党组织使用,其中下拨5%用于七一和元旦春节走访慰问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困难补助用现金方式支出,每年5月、11月,各二级党组织统一上报困难党员名单经党委审批公示,七一和元旦春节前填单经财务处报销拨付给二级党组织、直属党支部书记用于走访慰问。
2.离退休党员交纳的党费向市委教育工委交纳50%,其余部分预留给离退休支部,用于离退休党建和看望慰问老党员。预留教工党支部上缴党费的10%比例,用于各二级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主要用于:(1)党员培训过程中产生的图书资料费、印刷费、场地费、讲课费、办公用品费等;(2)党员教育过程中产生的报刊资料费、音像制品费、市内交通费、讲课费、办公用品费等;(3)党员集体活动的其它费用等。
(一)党费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由学校财务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审核党费的使用和支出项目。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建立党费收缴、使用的专用账薄,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负责对上缴与下拨预留二级党组织支出后,余下的35%党费进行集中管理。当党费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二)党费的支出。主要用于:党员培训;“特色党建工作实践”和“创新组织生活实例”等党建创新工作;各院系分党校举办入党培训班补贴讲课费;党内表彰奖励等相关费用(实物表彰200元以内,须附表彰决定或相关签报);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
(三)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等。
(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不能从工资中代扣。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各级党组织须按月上缴党费,二级党组织于每月15日前将收缴的党费结清,并交至党委组织部。
2.各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应在每年年底将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向本单位全体党员通报。学校召开党代会时,应由党费审查小组向大会报告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3.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应向张家口市委教育工委和市委组织部报送《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和专题报告。
4.二级党组织每年要自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报告内容包括:全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五)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