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落实“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校党委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承担“一岗双责”。校纪委负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抓好本办法的实施并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党委工作部门在校党委领导和纪委监督下,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第一种形态”的相关要求。各二级单位要把践行和落实“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章 适用情形和采用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方式。
(一)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二)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瞒报、漏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五)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轻微的;
(七)党员领导人员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有个人擅自决定和闹无原则纠纷倾向的;
(八)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情节轻微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主要采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一)党员领导人员落实“两个责任”和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
(三)党员领导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五)对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六)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组织调整和纪律轻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单独使用组织调整时应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 党员领导人员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纪党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降低一个或两个以上职务层次。
第八条 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转化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十条 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四章 适用程序
第十一条 “四种形态”的运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程序:
(一)提醒谈话。针对党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违纪违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事前提醒。
提醒谈话报批和实施按照学校党委下发的《关于印发< 关于对处科级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校党〔2016〕12号)规定执行。
提醒谈话应填写《提醒谈话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
(二)谈话函询。问题简单、明确或问题比较笼统、模糊可查性不强,不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易于通过谈话函询了解掌握的;在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一般性问题的;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适合谈话函询核实的以及其他需要谈话函询的事项,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人员进行谈话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对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要采用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
谈话函询的报批和实施按照学校党委下发的《关于印发< 关于对处科级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校党〔2016〕12号)规定执行。
谈话函询应填写《谈话函询情况记录表》(见附件3)。
(三)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针对巡视反馈、组织谈话函询、存在轻微违纪违规或受到责任追究需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涉及二级党委(党总支)和处级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分管校领导参加,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要求其他党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由所在党组织负责实施。在作出民主生活会说明情况的决定时,应当研究确定个人需检查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填写《民主生活会情况记录表》(见附件4)。
(四)责令检查。对二级党委(党总支)和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党建和意识形态、行政、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中发生的某些事故(件)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给学校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经认定具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和一般性错误,可不给予或免于纪律处分的,校党委对其作出责令检查决定后,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向责令检查对象发出通知,列出责令检查的内容,并明确向党委递交书面检查的时限;责令检查对象应按要求向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
责令其他党员作检查的,由所在党组织负责实施。
责令党员作出检查应填写《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5)。
(五)批评教育。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学校内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行为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在组织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批评教育对象为二级党委(党总支)和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学校党委或纪委、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批评教育对象为其他党员的,由所在党组织负责实施。与批评教育对象谈话时,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批评教育应填写《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见附件6)。
(六)通报。通报批评是指以书面形式对党员或党组织所犯的有代表性错误行为、不良倾向等进行的批评。
对二级党委(党总支)和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对其他党员进行通报,由所在党组织负责实施。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通报应填写《通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7)。
(七)诫勉。主要针对党员领导人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需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的处理。
诫勉应当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条件执行。不得将适用条件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不得以诫勉谈话代替纪律处分,也不得将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等随意扩大为诫勉谈话。按照河北省纪委办公厅文件(冀纪发〔2016〕23号)规定,诫勉谈话适用范围是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
诫勉的报批和实施按照学校党委下发的《关于印发< 关于对处科级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校党〔2016〕12号)中对处级领导人员的规定执行。
实施诫勉谈话应填写《诫勉情况记录表》。(附件7)
第十三条 适用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各级纪检组织按照纪律审查程序办理;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或者负责调查的纪检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由各级党组织实施的,应由承办部门提出转化建议,报同级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由纪委实施的,由承办部门提出转化建议,经审理后,提交纪委全委会审议决定;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应报学校党委同意。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要建立落实“四种形态”报告制度,并将运用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上一级党组织要对下一级党组织落实“四种形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反政策规定,或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或出现失密、泄密的,将依照严格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会同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