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贷款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贷款奖补资金的具体用途:
(一)用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贷款催收、交通、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用于院(系)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直接经费支出,具体用于:宣传教育、办公耗材、贷款催收、寒暑假家访等日常业务支出;
(三)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逾期本息;
(四)用于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贷款奖补资金由学校资助部门启动、审核,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报销手续。财务处、学生处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账目清楚。
第五条 贷款奖补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