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学院(系)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学院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促进学院党组织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印发< 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冀组字〔2018〕10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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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内设学院(系)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学院党组织要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组织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学生社团等的引导,严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
第二条 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根据议题内容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员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学院党组织会议组成人员为党组织委员,不是党组织委员的学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可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工作等有关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学院(系)建立经常性沟通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两周至少定期沟通一次。遇重大或急办事项随时沟通。
二、议事内容
(一)有关党的建设等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
第七条 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决议决定,研究制定落实意见。
第八条 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反腐倡廉工作重点任务。
第九条 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研究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条 研究决定教工、学生党支部建设,发展教工、学生党员,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分党校工作及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研究决定学院党组织组成人员工作分工。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制定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审定以学院党组织名义上报校党委的报告和文件等。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党内表彰、组织处置、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二)涉及学院(系)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系)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改革措施。
第十八条 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事安排、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等。
第十九条 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开放办学、专业设置、科技开发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年度预决算、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劳酬分配、福利待遇、重大设备采购、项目建设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生计划、德育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重大敏感问题。
第二十二条 需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学院党组织要先审核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三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的政治审核。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引进考核、职称评审推荐、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聘用前的政治把关。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设计、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和学生活动等重大事项中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其他需要由学院党组织审核把政治关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二十七条 确定议题
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一般由学院党组织委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学院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议题,一般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学院(系)院长(主任)审核,党组织书记确定。
提出的议题应在会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选择方案或具体措施的相关材料。会议只讨论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做临时动议。
第二十八条 会前酝酿
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经党组织委员沟通酝酿,必要时与不是党组织组成人员的学院(系)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组织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分管院(系)领导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学院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议题,党组织会议研究前要经过充分沟通酝酿。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负责谁协调”的原则,根据议题涉及内容在学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党组织委员及其他范围充分酝酿;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均应在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前与院长(主任)充分沟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充分论证;对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学院(系)二级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由议题提出人员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主要领导要善于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不在与会人员发言前表态定调,不搞“一言堂”。
第三十条 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有效。因故不能到会人员不能委托他人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涉及多个事项,以及研究干部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奖惩事项等应逐项、逐个表决。
第三十一条 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结果,对所议有关党的建设等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做出决定;对所研究需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校相关业务单位决定的事项予以通过或提出意见。对讨论中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或暂缓通过,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调整修改后,另行开会讨论决定或通过。
四、督办落实
第三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明确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督办有关决定落实,按照会议要求,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报告。如果在执行中发现事项的决策有不妥之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在党组织会议做出新决定前,任何个人不得对原决定做出更改或不予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及时撰写会议纪要,经党组织书记签批后存档备查,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对不同意见予以保留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与会人员缺席的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缺席人员及时通报。
五、议事纪律
第三十五条 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如有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泄露保密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重大利益关系,本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与会人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组织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六、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机关党总支、教辅和其他处级机构党组织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各处级机构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实际,在本规则规定的总体原则和要求下,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将作为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以及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