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7号)和《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等文件关于“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的要求,现启动我校2025年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为确保本次盘点顺利开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盘点基准日
本次资产盘点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
二、现场盘点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6月下旬。
三、工作内容
(一)单位自查
各单位通过“资产管理平台—物联网资产管理系统”导出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清单,采取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方式逐一核对账、物是否一致。要求每位教职工登陆个人账号核对自己名下所有资产,做到不留死角。
因机构、岗位变动等产生的系统记录中资产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逐项调整系统内资产信息。对于因退休、离职、死亡或调出等历史变动人员名下的资产要核清后调拨至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名下。涉及单位间变动的,资产管理员通过“项目变动”模块完成变更;单位内调拨的,资产使用(管理)人通过“二级单位内调拨”模块完成变动。
(二)学校抽查
对2015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入账的设备类资产加贴RFID电子标签,贴签工作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上述期间之外的资产学校进行抽查盘点。
(三)总结整改
盘点过程中发现的盘盈或盘亏,应具体说明情况,账上没有但实物存在的,应如实上报;有账无实物的资产,需追回实物,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逐条逐项甄别、追溯、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批准后按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各单位要压实盘点主体责任,真盘真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二)使用国有资产应遵循“节约高效、物尽其用”的原则,将“过紧日子”要求贯穿到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过程,对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
盘点出的低效运转、闲置资产,及时上报学校,通过校内调剂及共享共用有效盘活,最大限度发挥存量资产使用价值。
(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第三方机构完成盘点工作,请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老师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我处。开展过程中如有相关情况请及时沟通反馈,联系电话:4187702,相关事宜也可以通过“建院资产管理工作群”咨询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