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利用学校资金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购置并纳入编制的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党委(校长)办公室为学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四条 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公务用车费用预算额度,由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统筹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务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用于日常行政公务、公务接待,外事接待、离退休干部服务、机要通信以及应急等,业务用车用于日常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安全保卫、驻村扶贫、学生工作、后勤保障等。
第六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指派专人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统一调度,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八条 公务用车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严格执行节假日公务车辆停驶制度,节假日期间,学校公务车辆一律按指定时间、地点集中封存。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公务车辆的,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公务用车加油采用加油卡,一车一卡,加油卡统一购置、保管,每次加油进行登记。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保养、增加装具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领导审批,严禁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严格控制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相关手续。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车辆开展处置工作。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公务用车经费开支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用车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违规违纪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