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2007]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和《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2007]26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一支笔”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各主管领导根据出差事由严格审核和控制出差天数,严肃财经纪律。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八条 学生实习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级及已聘正高级人员住标准间,其它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和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
1、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
2、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
3、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但必须有“食宿自理”字样的会议通知或证明方可报销。
4、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包干,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到外地参加学习、进修、培训、访问学者,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
1、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访问学者期间个人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定额包干发给。
2、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访问学者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
3、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访问学者期间的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下列分段标准执行:30天以内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30天以上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元;跨寒暑假的,寒假扣减35天补助、暑假扣减42天补助。
4、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和分段伙食费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额部分。
5、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的,不执行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前述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出单位不再核发调遣费。
第二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我省取消了伙食补助费省内外的差别、住宿费城市和县城的差别。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在规定的上限标准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4)行李托运费。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等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厅(局)级差旅费开支标准待遇的,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如何掌握?
答:自1996年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1996)冀财文字第98号]以后,至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厅(局)级有关待遇的,在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后,继续保持原来的待遇不变。
3、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级以下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出现单数时,单位财务部门如何报销?
答: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00元(参加会议和培训不执行此条)。
答: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5、实行公杂费定额包干后,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从住地到机场的费用可否报销?
答: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6、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对自然(日历)天数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
答: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时出发,当月24日晨7时返回,则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数应为20天。
7、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应怎样补助?
答: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的,按照规定以硬座票价的80%(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座,同样仍按照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不再给予补助。对不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乘坐卧铺的人员,超出硬座部分的费用个人自理。
8、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全列软席列车),符合坐卧铺条件,其中有一段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如何计发?
答: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全列软席列车)的,必须全程不买卧铺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价的80%(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发给补助费。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铺,其他路段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再给予补助。
9、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全列软席列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通票,受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转的,如何计发不坐卧铺的补助费?
答: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应发给此项补助费。
10、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按规定己享受火车票价格优待的,如何计发补助费?
答: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的,可按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整票票价的80%(全列软席列车软座整票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
11、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何具体掌握执行?
答:上述规定是对离家较远的职工趁出差、开会或调动工作之便,略加绕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等亲属的一种照顾。例如,从张家口到武汉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完成任务后,前往南京省亲办事,再从南京直接回张家口,其路费的报销,应按从武汉回张家口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计算。绕道车、船费超过武汉到张家口快车卧铺中铺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车船费少于从武汉到张家口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时,按照实际绕道车船费报销。
12、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并已按规定的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否仍应按照规定发给?
答:对出差人员符合坐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的,按火车硬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票价的一定比例发给个人补助费,在途期间仍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13、有些旅客列车为了缓和客车拥挤状况,活跃旅客生活,增设了不少服务项目。如利用餐车开设茶座,备用茶点、报刊、棋类等供旅客享用,按小时收费,出差人员能否报销此项茶座费用?
14、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是否给予伙食补助费?
答: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包干,不报销住宿费。
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补助。工资供给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15、职工到张家口市属县区或市内出差,其出差费用如何计算?
答:职工到张家口市属县区(不含桥东、桥西、高新区、沙岭子)出差,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一般不得超过2天,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40元;当天不能往返的,每天伙食补助费35元。没有免费交通工具的出差,一般不得超过3天,每天伙食补助费40元。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
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6、职工外出参加会议统一交“会务费”但收款收据没有分开明细项目的,如何报销?
答: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回单位报销差旅费时必须有会议通知。对外出参加会议统一交纳了“会务费”无法取得明细项目证明的,会议通知中注明“食宿自理”字样的,可以凭据在标准内报销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没有注明“食宿自理”字样的,应视同“会务费”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能报领伙食补助费和报销住宿费。
参加培训统一交“培训费”,收据没有分开明细项目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参加培训缴纳资料费一律不予报销。
参加会议开据“资料费”的情形,其资料上缴验收后予以报销。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冀财【2007】265号文件规定,单位职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夜间加班工作到23时以后的,每人每天发给7.5元夜餐补助费。
18、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出租车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出租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学院驻地市内出租车费一律不再报销,特殊情况应由办公室派车(如:银行取送大额款)而无车时,由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报销。
19、学校派遣教师到外地办班讲课,出差费用如何报销?
学校派遣教师到外地办班讲课,出差费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在标准内报销。
司机外地长途出车不再执行行车公里补贴,按差旅费办法执行,核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减半核发。随单位人员外出开会,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派出单位一律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仍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冀财文【1996】9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即: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因病经卫生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候诊期间的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患者病重,经医院建议、单位领导同意,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护送的,护送人员按因公出差办理。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前出差的按原规定执行,跨2007年12月和2008年1月出差的分段按原规定和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