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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7-02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视情节设置6到12个月期限,期限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算起,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在处分期间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无违纪行为者,按期解除;处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者,根据一错一罚原则、相加原则、限制加重原则,视具体情况给予新的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书,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偷窃、哄抢、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除如数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2000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案且数量较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不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藏者,与作案者同论;

(五) 以其它方式侵占公私财物,侵害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他人的私人财物者,除按照规定予以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物价值不足500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破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肇事、策划、打架、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或引发群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群殴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使用工具、器械打架者,视后果严重程度加重处罚。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导致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肇事、策划、打架、提供凶器者犯此款从重处理)。

(五)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通过各种方式公开辱骂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因肇事、打架斗殴,对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构成犯罪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宿舍存放各种违规电器等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违规用电、用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依法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旷课学时达到下列标准者(未离校按实际学时计算;私自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连续计算;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0分钟的,每3次计旷课一学时,超过10分钟不足30分钟的,每2次计旷课一学时,超过30分钟的,计旷课1学时;班会、集体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未经批准私自离校的,根据二十二条第七款处理。):

(一)6~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9~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3~8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两周及以上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不服从学校、院系规定,在设计、实习或公益劳动期间无故不参加者,按每日旷课6学时计(包括节假日),根据第十一条处理。

外出实习或实训过程中擅自离开者,或不服从带队老师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其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偷题、改分者;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组织作弊者;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任课、监考、判卷老师或其它有关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全学程中,构成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调戏、侮辱、偷窥异性或以其它方式进行性骚扰或扰乱公共秩序等寻衅滋事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以及利用网络等通信工具或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大学生应当坚持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学术不端,涂改、转借、伪造证件(包括学生证、考试卡、注册卡、就业协议书、荣誉证书)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术不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改、转借证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造证件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构成违法犯罪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就业、综合测评、困难救助、评优评奖等工作中,提供涂改、伪造等不实的成绩单、获奖证书、贫困证明等资料信息者,比照以上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禁止在教室或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或引发事端者,除依法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严禁学生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以任何方式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违反此规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严禁学生在宿舍玩麻将或从事赌博活动,违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玩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赌博的主要策划者或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与参与赌博者同样处理;

(五)邀集、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偷听、偷看黄色音像制品及传抄、传看淫秽书画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看淫秽书画、录像或收听淫秽录音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刻画、书写淫秽字画或有损他人名誉、人格的图像、文字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传播、传抄、翻印或贩卖淫秽书画、手抄本、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屡次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未经院系有关部门同意,私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涂染墙壁、课桌,破坏校园公共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凡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打闹喧哗,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而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教室、宿舍、图书馆、实验室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校期间,未经院系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受处分后仍无悔改,继续在外租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参与非法经商,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性质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予退学(私自离校1—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3—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7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撕毁学校公告、通告等正式公布物或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检查中,拒绝检查,干扰工作、妨碍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违反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铺张浪费,弄虚作假,提留、平分、挤占、挪用奖助学金的,将追回奖助学金,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并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一)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违纪处分条款者;

(三)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者;

(四)打击、报复、威胁教育者、证人或检举人;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各院系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生处以学校的名义发布,有关违纪调查材料及处分决定书由各院系存档;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违纪综合材料,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生处以学校的名义发布;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涉事部门提供相关违纪材料,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并提供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起草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文;

(四)跨院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有关院系配合,进行协调处理,处理程序同三款;

(五)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由保卫处查证,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各院系对学生作出处分的意见,需填写《关于给予 处分的意见表》,报学生处审批。具体流程及意见表见附件2、3。

第二十八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各院系要跟踪管理,确定帮教人,辅导员应当对其在受纪律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阶段鉴定,在处分期满后做出全面鉴定,并向所在院系和学生处提交解除处分申请表。具体流程及申请表见附件4、5。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送达通知书等,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如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具体程序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自接到通知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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