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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7-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和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素质好、学习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银行助学贷款、获得奖学金和困难补助金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招生部门核准可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新生,应当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招生部门按新生注册其学籍。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新生在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不予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因创业而保留入学资格,持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到学校以书面的形式说明情况,经学校招生部门核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在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暂缓注册学籍,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主动退学处理。

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年电子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一学年必修课学分应达到应修总学分三分之二以上。必修课学分小于或等于应修总学分三分之二的按降级处理。学生降级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降级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根据课程采用不同的考核办法,考核及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应重考或者重修。

考核成绩应兼顾期末成绩、平时表现、实验环节等,按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对分几个学期教学、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门数和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大学生课外研学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并取得成绩及相应学分。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由任课老师执行)。

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应当重修: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超过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三)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患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参加听力、体育等课程正常学习的,学生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相关部门证明,提出申请改上其它课程,学校为其安排适当教学活动并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方法评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 ÷ 课程学分总和

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学年(学期)所获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绩点

0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百分制

小于60

大于等于60小于65

大于等于65小于70

大于等于70小于75

大于等于75小于80

大于等于80小于85

大于等于85小于90

大于等于90小于95

大于等于95小于100

五级制

及格

及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中以*号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办理相关手续后两年内学校保留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两年内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部门对课程性质、学时、考试方式等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

学生的学业成绩由考核教师评定并录入教务系统,学习成绩单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管理存档,学生毕业后其成绩单随同学籍档案报备校档案室建档留存。

第二十二条 理论课程、实验实践、军训、体育、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批准,可以自修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部分的学生必须完成作业、实验实践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不及格,参加重考和重修。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二)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环节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参加重考,重考不及格必修课程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重考、重修课程的成绩,按60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以下原因无法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缓考一般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同一课程的重考考试,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一)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者,由他人持医院证明办理;

(二)家中出现重大变故,由学生所在院(系)核查;

(三)提前修读课程与原年级课程考核时间重合;

(四)学校认定可以办理缓考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考试纪律,对于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旷考的课程直接重修。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依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撤销。学位论文造假处理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优秀本(专)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办理休学:

(一)学生申请休学;

(二)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

(三)传染病患者应当休学治疗;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可累计休学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休学期满,应及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或延期手续(批准休学一年者);

(三)休学期满,一月内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办理延期手续(批准休学一年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按主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疗机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申请复学,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行政班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一)在校生应征入伍者需在校武装部(征兵办)备案后,办理参军保留学籍手续;

(二)退役满两年仍未申请复学的学生按主动退学处理;

(三)在校生参军保留学籍最长年限为2年;

(四)参军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在校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七)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审核办理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后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二)退学学生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且家长必须签字,须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到相关部门办理档案关系、户口等离校手续,须在一周内办结完毕并离校;

(四)校学籍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学籍;

(五)对退学的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和课程成绩单。

第四十一条 除学生主动退学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四十三条 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普通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在校学生时间为六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在校学生时间为七年,学制为三年的普通专科专业在校学生时间为五年。本科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减少在校学习时间,四年制本科专业修读时间为三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读时间为四年。

第四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实习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修满注册专业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注册所在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在第六学期第一周内(五年制本科为第八学期)向所在学院(系)提交《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已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点统计表,学院(系)审核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批,逾期申请无效;

(二)平均学分绩点达3.5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随同上一年级修读有关课程。成绩未达到提前毕业要求,不能提前毕业的,随上一年级修读并通过的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免修;

(三)提前修读的课程考核和其它课程考核发生冲突时,学生可办理缓考手续;

(四)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总量缴纳学分学费;

(五)被批准允许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随上一年级学生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经答辩合格后,随上一年级学生一起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六)被批准允许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享受与正常毕业的学生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每年9月份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同意变更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修改学籍信息。对理由不实、证明文件不全者学校有权拒绝。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补充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优秀本(专)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转学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五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在校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位造假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十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大学生课外研学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学生降级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降级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十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十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十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健康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

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然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有关学院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工程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七十条 课程设置分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大类,学位

课分为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非学位课分为选修课和必修环节。

学术学位硕士生学业期间,应修最低学分为2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8学分,其余学分通过必修环节和选修课程获取,最高学分不超过34学分。

专业学位硕士生学业期间获得总学分不低于26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2学分,最高学分不超过34学分。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每门课成绩至少达到60分(含60分)。

学术学位硕士生课程平均分要求:学位课平均分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平均分65分以上(含65分)。

专业学位硕士生课程平均分要求:学位课、选修课平均分65分以上(含65分)。必修环节成绩不计入平均分。

第七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位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试。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可以考试或考查,学位课与非学位课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办法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第七十三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在履行相应手续后补考

或重修。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位课累计三门(含)以上不合格(含重修、重考)者,将被劝退。

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通知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七十五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研究生综合考核,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进行测评。

第七十七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对本学院本级所有研究生的成绩进行核算,对未达到规定的学生,进行退学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可酌情予以考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原专业、导师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相关学院签署意见,校研究生部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行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转专业者一般不得跨学科门类。

第七十九条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第八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八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者;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研究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四节 纪律与考勤

第八十三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八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原单位或家长证明。研究生请假,1周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1周以上至2周以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2周以上者由研究生部主管领导批准。连续4周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请假在一学期内累计超过4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伪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凡研究生擅自离校或未按以上规定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的,均按旷学处理。旷学时间累计超过两周者予以自动退学,自动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研究生若在校外从事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专业实践工作达1周以上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在校外学习的有关手续,经导师、导师组同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八十六条 课程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的考勤由导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各学院统计汇总,并定期向研究生部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到相关规定处理者,各学院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由研究生本人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八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1个学期内,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累计达6周以上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事假、缺课累计达4周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八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十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九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九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经导师、导师组和研究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九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同时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九十四条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复查合格,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准予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第九十五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节 退 学

第九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第九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九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定向学业的研究生,退回到定向就业协议单位。

(三)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结业及学业证书管理

第一百条我校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础学制为3年。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一百零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其相应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一百零二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可以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在3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期一年毕业。

第一百零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因学位论文答辩没有通过而结业的研究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由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

第一百零四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由学生处统一管理,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利用网络等通信工具或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章学生奖励

第一百一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年终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学校面向学生设立以下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特等奖学金

(四)一等奖学金

(五)二等奖学金

(六)单项奖学金

(七)十佳大学生奖学金

(八)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十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等级发放,覆盖比例80%

(十二)新生奖学金(研一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100%

(十三)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依成果类别发放

学校授予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和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校级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授予二等奖学金获得者院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对获得以上奖励的学生,颁发证书和奖学金并予以公开表彰。具体评选条件和程序参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试行)》、《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等文件。

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视情节设置6到12个月期限,期限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算起,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在处分期间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无违纪行为者,按期解除;处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者,根据一错一罚原则、相加原则、限制加重原则,视具体情况给予新的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学生申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一百三十三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校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具体规定的适用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上一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下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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