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广大硕士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和《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章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定的学位标准,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硕士生)申请和授予硕士学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不同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的学位标准,于每年的3月和10月集中受理我校硕士研究生的硕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表现良好,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身心健康;
四、按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学分,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五、未同时向本单位以外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条 对申请人的学业要求
一、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要求的各环节,成绩合格,完成规定的学分,具体要求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在学期间须取得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五、能比较熟练地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外文写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要求
一、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的;
二、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三、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在前述规定的时间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结果报校研究生部核查。资格审查需提交《硕士学位申请表》、《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表》和相关审查材料,主要包括:
一、硕士学位申请表
二、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表
三、硕士研究生学籍表
四、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五、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六、硕士研究生必修环节(科研(教学)实践活动、学科前沿报告与学术活动、工程(专业)实践活动、知识产权与学术道德教育)登记表
七、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八、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经研究生部核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进行后续论文评审及答辩环节;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二条 如果申请人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但其它各环节符合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的,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但不受理学位申请。待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达到规定的要求,方可受理学位申请。
第三章 论文评审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合格者,学位申请人准备学位论文(隐去论文作者及导师姓名,不要有致谢、后记、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等内容,封面重新制作,论文和表格中都不得出现任何反映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相关的信息,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师×××”、“师兄×××”等。)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 研究生部负责学位论文的格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重复率须小于10%。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安排学位论文盲审评阅的组织工作,论文送审时间为一个月左右,最少不能少于15天。论文评阅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聘请三名校外同学科专业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研究生部及学院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盲审评阅专家名单保密。
二、两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本次申请生效。
三、两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的,本次申请无效。
四、凡评阅人提出论文修改后答辩或论文修改再送评审后答辩的,院学位分委会应指定有关专家进行研究,对论文是否需要修改、如何修改或是否修改后再送评审,提出明确的书面处理意见,申请人按照此处理意见进行修改论文或修改后再送评审论文。
五、申请生效的,研究生导师和导师组应根据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在答辩前进一步指导学生修改学位论文。
六、申请无效的,申请人须延期毕业。研究生导师、导师组根据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下一步学位论文的工作计划,并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修改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且提交详细的修改说明,经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七、如果申请人或其导师对评阅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核。申请复议盲审须有正式书面报告,由研究生部送校外专家进行盲审,评阅结果以复议专家评阅意见为准。
八、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盲审学位论文而造成学位论文答辩延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评阅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对经济建设产生的经济效益;
二、在课题范围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了解掌握程度和综合分析能力;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论据是否充分可靠,实验方案和方法是否合理正确;
五、论文写作是否具有条理性、逻辑性,文理是否通顺等;
六、指出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七、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答辩。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的申请人,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提出答辩申请。经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学科导师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同意,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50%,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高等院校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参加公开答辩会,但不可参加答辩委员会和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或担任秘书。
第二十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答辩委员会应聘请至少一名外校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生答辩委员会须聘请至少一名来自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专家担任委员(申请人的企业导师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答辩记录、资料整理和各项具体事务工作,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应于论文答辩日期一周前提交分委员会审核并报研究生部审批。答辩秘书应对论文评阅意见等答辩材料进行整理,填写《硕士学位申请评定书》,并在答辩日期三天以前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三日前将答辩时间、地点等报研究生部,并张贴答辩通告,邀请本学科专业的教师、学生参加,答辩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原则,态度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宣布答辩会开始;
二、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简况(包括政治思想(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依据)、学术作风、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所修课程总学分、平均成绩、所修学位课的科目、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情况等);
三、答辩秘书宣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资格的审查意见和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情况;
四、硕士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为25分钟左右);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到会人员向申请人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
六、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讨论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根据投票结果做出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主席和全体答辩委员应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八、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 当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全体答辩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答辩委员会应做出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答辩委员会应做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当答辩委员会做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在论文答辩决议书中指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的书面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七条 允许修改和重新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一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允许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前需重新办理申请者资格审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等手续。
第五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材料并提交给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已经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人进行评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能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第三十条 当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做出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不符合《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或因其他非学术原因暂不符合授予学位要求者,学位分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后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者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报送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已经通过分委员会评议的申请人进行审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能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第三十四条 当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否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允许修改和重新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的,或未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重新答辩的,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章 学位档案
第三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档案应包括:硕士学位申请表、学籍成绩登记表、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业务综合情况简介、毕业登记表、科研成果复印件、学位论文等。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不同意其学位申请决定不服,可以在校学位委员会书面决定及其理由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决议不服,可以在决议宣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等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其它明显违法违纪情形进行审查,做出裁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撤销学位
第四十三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撤销学位审议程序:(一)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研究生部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报告;(二)由研究生部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核和不记名投票表决,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形成撤销学位决议书。
第四十五条 对撤销学位者的撤销学位决议书,应在决议形成日起算的一周内送达本人,本人签定后生效;无法直接送达时,可以转达,转达人和证明人签字后生效;无法送达和转达时,学校在校内通报公布7日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对撤销学位决定不服的,在撤销学位决议生效15日内,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校学位委员会应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并对陈述理由进行审议;校学位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撤销学位决定的复议结论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批准或者撤销学位授予;不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关学位的行政复议事项;或者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渎职、失职行为等,则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非法制作、伪造、变造或者贩卖我校学位证书者,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五十二条 学位申请评审材料由研究生部整理后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并对授予学位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校政〔2015〕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