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提高学校对外宣传的质量和水平,及时准确地宣传我校改革发展和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维护我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树立学校的良好社会形象,不断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是指以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含二级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管理,主要包括:学校新闻和信息的采编、审核与发布,对外宣传管理,突发事件的宣传管理等。本办法所涉及的对外宣传工作及其作品包含:
(一)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向社会各级新闻媒体投送的各类新闻作品。
(二)各单位或个人接待或协助社会各级各类新闻媒体采编和制作的、与学校相关的各类新闻作品。
(三)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向校外流通或虽在校内流通但可能向外扩散的、非经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有关学校形象的宣传作品(如音视频、图片、画册及其他印刷品等)。
(四)各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的有关学校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作品(如图片、图表、实物、宣传材料等)。
(五)需要对外宣传的其他稿件和作品。
第三条 本办法遵守《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党〔2015〕24号)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学校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大做强主流思想舆论,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学校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
(二)坚持正面导向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正确导向。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把关宣传思想工作正确方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鼓劲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积极营造健康舆论氛围,内聚人心,外树形象,为深化教育改革发展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提供强大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学校宣传和教育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尊重师生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信息发布,注重互动交流,做好正确引导。
(三)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加强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把握好时、度、效,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提高宣传工作和新闻发布水平。
(四)坚持协同推进。将新闻宣传发布与学校教育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切实加强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调动师生专家等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高度重视校园媒体建设,使之成为沟通学校和师生公众的桥梁纽带。
第七条 学校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并将对外宣传成效纳入年度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对外宣传工作审批制度和流程
第八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新闻宣传纪律,认真贯彻学校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和宣传思想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宣传工作。严格规范新闻采编流程,杜绝失实报道和错误观点。
(一)严格执行宣传稿件审批制度。需要学校官方发布的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类宣传稿件,须在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后,再报宣传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各单位、各部门新闻所涉及的有关活动,其中有校领导参加的或重大的新闻稿件除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外,须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再将新闻稿件报送党委宣传部;一般新闻稿件则由所属单位或部门意识形态工作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送党委宣传部。
(二)严格执行新闻发布制度。有关学校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重要信息、通知公告、计划方案等,由学校统一安排专人发布。未经统一审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上述内容。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以“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名义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不得发布任何与学校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宣传部审核同意。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发布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或个人事项禁用“官方”、“权威发布”、“震撼发布”、“隆重”、“重磅”、“头条”、“特别关注”等字眼。
(三)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涉秘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严格管理、严格审核、妥善保存,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涉密内容进行宣传报道。对违反对外宣传审批流程和纪律,对学校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校内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事件的学校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应对工作。
(一)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宣传部报道突发事件的新闻稿,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在新闻媒体发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当时和事后自行采访、发稿。
(二)在重大事项、关键时刻,学校相关领导要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三)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学校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四)坚持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时开展、同时落实;坚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依托主流媒体;坚持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部门密切配合新闻发布工作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发布最新消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五)对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完全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随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的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六)对因信息沟通、核实不及时、不准确和组织协调不利等原因导致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失误、失实从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媒体记者采访的接待
第十条 要充分发挥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监督、反映民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主动提供素材,积极推荐专家,畅通采访渠道,全面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校领导或者向学校领导约稿,由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受各类校外媒体采访,以及需要组织各类校外媒体来校采访时,要及时向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对持有记者证、采访函的媒体记者按规定程序安排采访。被采访单位和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采访稿件应先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之后再由媒体发布。未经宣传部审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组织各类校外媒体开展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主办的重要活动,需通过宣传部邀请新闻媒体做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宣传部,由宣传部组织邀请新闻媒体。
第十四条 学校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外事办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照《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予以追责: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和信息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接受、组织各类校外媒体进行采访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